切記,主要負責人須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日期:2025-07-16] 來源:云南技能考試網 作者:云南技能考試網 閱讀:25次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日,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某加油站進行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朱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2023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執(zhí)法部門當場責令朱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朱某罰款2萬元。
專家評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加油站主要負責人朱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2023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